就业专项资金政策解读:培训补贴政策详解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1. 培训补贴政策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的次数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地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可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水平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获批并开班时,可提前拨付培训补贴的40%(纺织服装、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岗前培训除外)。培训成功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的,一年内就业的,先行发放培训补贴的60%。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级、四级(初、中级)以三级为基础
分档补贴,其中:A类工种1800元/人/工种(中式烹饪、焊接等实践训练高,耗材高),B类工种1500元/人/工种(培训耗材为平均),C类工种1200元/人/工种(培训耗材很少)。三级(高级工)1000元/人/工种,二级(技师)1200元/人/工种,一级(高级技师)1500元/人/工种工作类型。非纺织服装和部分劳动密集型(电子组装、鞋帽、假发、玩具、箱包、帽子、皮具)企业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以上标准。
(二)特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A类400元/人/工种,B类300元/人/工种,C类200元/人/工种。
(三)新进学徒培训补贴:培训对象为企业新招收和转入的技能岗位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培训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并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技工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与企业合作,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任务。补贴标准:中级工4000元/人/年,高级工5000元/人/年,可提前拨付培训补贴的50%,每六个月申请一次。
(四)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企业、农民合作社、扶贫作坊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参保企业可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给予其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创业培训: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人员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1250元。
(六)职业技能+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培训一至五级(实行就业技能补贴A、B、C类),同时开展国家通用语言培训,600元/人取得初级证书者,中级证书800元/人,高级证书10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个人培训不予补贴。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同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特殊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证书)的学员给予鉴定补贴并且技能水平相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A类160元/人/工种,B类120元/人/工种,C类110元/人/工种。特殊能力评价补贴40元/人/工种A类为30元/人/工种,C类为20元/人/工种。
(八)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每人15元每天,最高限额450元。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年满以下的就业困难人员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首次核定时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实行“先缴后缴”,并申请一次性结算。在工作地点按月、季度或年度计算。
(一)企业社保补贴:各类企业新招用职工(新疆户籍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新疆户籍人员)自治区内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明的),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毕业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劳保补贴南疆四地州的集约型企业、困难企业、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社会工资100%为按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三养一养”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三养一养”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上一年度自治区从业人员人数。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总和,并给予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确实无法通过市场渠道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户家庭劳动力,按不超过当地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人/月)补贴。
4、就业实习补贴
认定实习基地的条件:①在喀什依法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②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③能够按期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就业见习、有一定技术含量、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的岗位; ④ 拥有专业的学徒导师,完整的学徒计划和考核体系; ⑤ 能够按时支付学员生活费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⑥ 实习生期间或期满后,企业保留实习生人数不少于30%; ⑦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或大学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及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人员)到实习基地参加为期3-12个月的就业实习。实习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实习生生活费补贴。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前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见习期正式录用的见习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补发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到实习单位。
5、岗位补贴
各企业招用当地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或脱贫户大学毕业生,或招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每月每年应支付最低限额。给予工资标准(1620元)三倍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直接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六、推动基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管理服务和乡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基层就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际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每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七、就业创业补贴
(一)研究生就业创业补贴:自治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接受过国家助学金的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积极找工作的毕业生,原籍地贷款、助学贷款毕业生,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等。极度贫困的人)可以在就读地申请每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
(二)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补贴:对脱贫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县外就业的,输出地给予职工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每人800元。
八、就业援助基金
(一)个人就业援助: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开小商店、小餐馆、小超市、小作坊、小餐馆等微型企业的人员。创业项目。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补助。
(二)统一就业救助资金:各地可利用就业救助资金统一购买移动售货设施和设备,扶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他们可以出售旅游纪念品、民族手工艺品、地方特产等,可以增加就业和收入,减轻贫困。
9. 自营职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或离校5年内且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失业学生 已解禁的家庭劳动力自运营之日起已正常运营6个多月。一次性给予2000元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单位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就业援助。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就业中介机构,可根据登记人数向当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经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服务补贴每人不超过15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二)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经就业部门批准的就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成功引进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农业经济组织或有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成功引进1人的基础上,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就业。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得重复申请有奖补助资金。
上述政策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申请就业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并已申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 1.户籍城镇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4、登记城镇失业人员,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已登记失业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7、因政府征地导致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农村劳动力以奖代金补偿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37号)
11.就地就业奖励:对成功推荐、引进、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等家政服务行业就业的组织和实施单位,患者陪护服务,给予以下奖励: 标准奖励:
1、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每人给予10元奖励;
2、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稳定就业1年以上,下同)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
12.新疆就业奖励:对成功推荐、引进、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县外县市及其他地州就业的组织和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新疆:
1、转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脱贫家庭劳动力在每人增加10元的基础上,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转业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脱贫家庭劳动力在每人增加10元的基础上,按每人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有组织、大规模地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新疆其他地州就业9个月以上的,每人给予100元奖励。
十三、内地就业奖励:对成功推荐、引进、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内地就业的组织和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转移就业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经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劳动力,追加10元,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每人给予60元奖励。其中,被扶贫部门认定为脱贫家庭的劳动力,将额外获得10元,每人奖励70元。其中:在内地企业组织大规模转移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14.鼓励夫妇及家庭到内地就业的奖励措施:夫妻及家庭有组织地在内地企业同时工作9个月以上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内地正常运营9个月以上,每次都会获得奖励。对脱贫夫妇给予1000元奖励,其中脱贫夫妇每人奖励5000元。
纺织服装及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
企业情况:①各类纺织服装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电子组装、鞋、假发、玩具、箱包、帽、皮具)。 ②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并独立核算的本地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③企业正式登记并缴纳社保员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15、培训补贴:纺织服装及部分劳动密集型(电子组装、鞋类、假发、玩具、箱包、帽子、皮具)企业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每人给予2400元培训补贴将提供,分5个月付款,每月480元。
16.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社保补贴:纺织、化纤等生产企业新招用的新疆职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招收新疆新员工,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季或按月结算。
(二)对脱贫户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临时补贴:纺织服装企业和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等吸纳脱贫户劳动力的企业。贫困户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人身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招用新疆人员就业的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和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5000元/人(其中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补贴。第一年缴费,第一年2000元)。第二年缴纳1000元,第三年缴纳2000元)。
18.纺织服装企业人才引进补贴:南疆四地州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可按每50名从业人员1个名额的标准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万元。 ,补贴期限为3年。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中央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2019年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拥一扶”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59号)
十九、“三拥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年补贴4万元。
20、安家费:新录用“三拥一扶”人员,任职满六个月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创业保障政策
政策依据:《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 《关于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贴息支持的通知》担保贷款(财金[2020]21号)。
21、个人(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军人、大学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海归人员。农村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商、贫困户、农村个体户、刑满释放人员。个人经营担保贷款申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2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本年度新招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的15%(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为8%)。 ),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